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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混砂漿進行施工時的一般規定如下:
1、干混砂漿的品種選用應根據設計、施工等要求來確定,不同品種、不同規格的預拌砂漿不應混合使用。
2、預拌砂漿生產單位應提供產品施工工藝說明書,其內容應包括加水量的范圍、適用范圍、砂漿拌合、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項。
3、在預拌砂漿施工前,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和工程要求,并結合預拌砂漿生產單位所提供的施工工藝編制施工方案,且應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。
4、散裝干混砂漿現場拌合時,宜采用連續攪拌機,干混砂漿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砂漿的拌合,拌合用水宜采用飲用水,當采用其他水源時,水質應符合JGJ63《混凝土用水標準》中拌合水的有關規定,拌合水的摻量應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施工要求來執行。
5、干混砂漿在施工時,施工環境溫度宜為5-35度。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d低于5度時或當天氣溫低于0度時,應采取冬期施工措施,冬期施工措施,冬期施工措施應按照JGJ104《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規程》執行;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高于30度時,施工部位應避免陽光直射,避開正午時段進行施工并及時養護;施工現場風力不應大于五級,五級風以上、雨天和雪天不應在露天環境條件下進行預拌砂漿的施工,雨期進行外墻和屋面施工時,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。
6、工程質量驗收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,施工單位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、互檢和專職人員檢驗制度,并應有完整的施工檢查記錄,預拌砂漿的抗壓強度、實體拉伸粘結強度應按驗收批進行評定。
7、質量管理各方應根據設計要求和工程性質進行施工管理,工地試驗檢驗人員應經過培訓合格后,方可持證上崗。
干混砂漿的儲存
干混砂漿可分為包裝干混砂漿和散裝干混砂漿。前者以塑料編織袋或復合牛皮紙袋25kg裝,后者則采用散裝車運輸,將其用壓力輸送到鋼制的儲存罐內。
不同品種的散裝干混砂漿應分別儲存在散裝移動筒倉,不能混存混用,并應對筒倉進行標識。筒倉的數量應滿足砂漿品種及施工要求。在更換砂漿品種,筒倉應清空。
筒倉應符合SB/T10461《干混砂漿散裝移動筒倉》現行行業標準的規定,并應在現場安裝牢固。
袋裝干混砂漿應儲存在干燥、通風、防潮、不受雨淋的場所,并應按品種、批號分別堆放,不得混堆混用,且應先存先用,配套組分中的有機類材料應儲存在陰涼、干燥、通風、遠離火和熱源的場所,不應露天存放和暴曬,儲存的環境溫度應為5-35度。
散裝干混砂漿在儲存及使用過程中,當對砂漿質量的均質性有疑問或爭議時,應按JGJ/T223-2010《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》建筑工程行業標準中的規定檢測其均勻性。(文章來源:網絡整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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