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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N/T25181-2010《預拌砂漿》國家標準對預拌砂漿檢驗的取樣與組批提出了具體要求。
1、濕拌砂漿的取樣與組批規則如下:
?、?、濕拌砂漿出廠檢驗的樣品需隨機采用,取樣的頻率和組批應符合以下規定:
A、濕拌砂漿的稠度、保水率、凝結時間、抗壓強度、拉伸粘結強度等指標的的檢驗,每50m³相同配比的濕拌砂漿取樣應大于1次;每一批同樣配比的濕拌砂漿不足50m³時,取樣應大于1次。
B、抗滲壓力檢驗,每100m³相同配合比的濕拌砂漿取樣大于1次;每一批相同配比的濕拌砂漿不足100m³時,取樣大于1次。
?、?、交貨檢驗的濕拌砂漿試樣應在交貨地點隨機采取,當從運輸車中取樣時,砂漿試樣應在卸料過程中卸料量的1/4至3/4之間采取,且應從同一運輸車中采取,交貨檢驗時濕拌砂漿試樣的采取及稠度、保水率試驗應在砂漿運到交貨地點時開始算起20分鐘內完成,試件的制作應在30分鐘內完成。
?、?、試驗取樣量是試驗用量的4倍。
C、干混砂漿的取樣與組批規則如下:
?、?、根據產量和設備,同品種、同規格、同型號分批為:年產10*104t以上,不超過800t或1d產量為一批;年產4*104至10*104t,不超過600t或1d產量為一批;年產4*104至1*104t,不超過400t或1d產量為一批;年產1*104t,不超過200t或1d產量為一批,取樣為隨機進行。
?、?、出廠檢驗試樣應在出料口隨機采取,試樣應混合均勻,試樣總量不應少于試驗用量的4倍。
?、?、交貨檢驗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,供需雙方應在交貨地點共同取樣和簽封,每批取樣應隨機進行,試樣不應少于試驗用量的8倍,將試樣分為兩等份,一份由供方封存40d,另一份由需方按標準規定進行檢驗。量在40d以內,供求雙方如果對產品的檢驗質量有異議,雙方應把樣品送達有權威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。
?、?、交貨檢驗以廠家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作為驗收依據時,需求方在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進行試驗,樣品不少于試驗用量4倍。檢驗結果由需求方保存3個月。3個月內,需求方如對產品質量有任何疑問,雙方將簽封的試驗樣品送達有權威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。(文章來源:網絡整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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